4月16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发布关于
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
↓↓↓

关于全面落实
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6〕7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
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充分发挥错峰休假的积极作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各市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动职工应休尽休。
二、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错峰休假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错峰休假制度,明确错峰休假的实施细则,依法统筹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工作岗位等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科学统筹错峰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实现休假安排与生产经营有序衔接。对承担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务的岗位,用人单位要提前谋划,制定错峰休假方案,精准平衡工作安排与职工休假权益。要引导职工根据个人实际,可分段灵活使用年休假,推动年休假与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中小学寒暑假及春秋假等有机结合,从而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满足职工探亲访友、旅游休闲、家庭照护等多元化需求,有效实现错峰休假出行,提升职工休假和家庭生活品质。
三、全力推进休假政策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错峰休假的关系;畅通劳动保障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范围。各级工会要结合实施涉工法律规定执行监督专项行动,依法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的监督,畅通“12351”工会职工服务热线,积极反映职工呼声;引导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将完善落实错峰休假制度相关内容纳入集体协商,写入集体合同。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年休假制度,将错峰休假纳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推动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培育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理念和文化,为职工错峰休假创造条件。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及官网、官微、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依托全省人社系统正在开展的“人社工作进园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活动以及工商联举办的“进企业、送政策、解难题、促发展”活动等,持续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向用人单位和职工普及错峰休假政策,破解职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的痛点难点问题,增强职工依法休假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的自觉性,营造用人单位主动落实、职工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同时,强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的政策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落实婚假及奖励假、产假及奖励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假期制度。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错峰休假政策落实情况分析研判,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共同推进我省职工错峰休假制度落地落实。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总工会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
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6年4月9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