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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未办房产证的速看!最新通知来了!
2022年02月19日 16:34   浏览:5626   来源:掌上咸阳

各位业主注意啦

陕西省自然自然厅最新发布

关于推动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

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的通知

为维护群众权益,现就加快推动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一)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对于除(一)、(二)规定外的其他用地手续不完善项目,可以按照属地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用土地的宗地权属界线清晰,公告权属无争议的,报经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按现状用途补办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手续。

(五)多个权利人合宗建设房屋,且房屋建设已经规划批准的,对于出让国有土地合宗后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定不调整士地出让价款的,经依法申请,并经权籍调查,可将多宗土地合为一宗(共用宗),按照共有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在划拨用地建设的城镇住宅转让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在保证同幢建筑物土地出让终止时间和土地出让价款标准一致的前提下,可采取简化政府出让审批、简化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明确土地出让价款标准等方式,完善相关制度,减少办理环节、土地出让价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七)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销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以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明确意见后,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八)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房屋已销售目已入住的住字项目,对经过批准改变原土地用途的,但未及时办理用地使用条件手续的项目,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对未经批准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办规划手续后,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提交市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再按照政府确定的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土地价格可根据项目开工、销售等时间的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十)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或核实意见。相关核实手续或认定意见、核实意见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中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十一)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可将核实意见的书面材料作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先行办理符合规划部分的不动产登记。


(十二)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建设配建设施,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在补建完成后再补办规划核实手续。因项目已经完成确实无法补建的,可由建设单位通过置换等方式进行足额抵补后,补办规划核实手续。既不具备补建条件,又不能足额抵补的,可报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采取异地建设等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十三)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可以不拆除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再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土地价格可根据项目开工、销售等时间的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十四)因其他问题造成规划核实未通过的,依法处理到位后,按照处理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十五)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者组织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六)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可以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根据申请,先按照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记载为已灭失的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可不缮证: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中记载权利主体灭失情况。再按照取得不动产的合规材料,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记载为购房人。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经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购房人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七)因开发企业失联,无法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可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不动产登记所在地进行公告,告知其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登记。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超过时限不申请的,可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规定的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十八)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登记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十九)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查阅登记簿,房屋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的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法收回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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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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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这些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

业主们早日拿到房产证!

来源:咸阳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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