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市教育局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建立全市义务数育招生工作平合,发布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和信息。县市区教育局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名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特别要对辖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逐一研判,“一校一策”制定招生入学方案。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门沟通,积极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县市区教育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及时共享在户籍地外就读学生的信息,确保流动学生去向明、不流失。要加强风险研判,完善应急须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各县市区要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第,坚持公办学校接收为主,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生校就读比例。对公办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学位的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时限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要积极探索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机制,不断完善积分规则。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予以统筹安排。
(三)严格招生程序。
县市区在编制招生计划、划分学区范围、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派位等重要环节时,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严谨、公平、公正。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优化简化招生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入学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学校不得把预防接种证明作为入学报名的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确保不新增大班额,并逐步取消“大校额”。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要严密组织电脑随机录取工作,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聘请公证人员现场公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
(四)广泛宣传招生政策。
各县市区要通过微信、微博等方便快捷的形式,重点加强学区划分、招生办法、资格条件、时间安排、民办学校招生政策等群众关注的政策宣传。县市区和学校要设立咨询台,明确负责人员,及时为群众解读招生入学政策,解答疑问。要及时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不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稳妥处置招生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持续加强控辍保学,要落实控缀保学“七长责任制”,严格执行“一册两表四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数育的权利。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失学、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要准确掌握在户籍地外入学学生情况。凡从户籍地流出到县市区以外借读的学生,必须持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镇办开具的外地借读流出证明。
(六)坚决禁止违规招生。
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或通过培训机构变相组织提前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变相“掐尖”选生源: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都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优秀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要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
(七)规范学籍管理。
11月1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为违规招生建立学籍。
(八)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各县市区要深入每所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办学质量,对其招生计划逐一审批。任何民办学校都必须通过网上报名,按规范程序招生。超计划、违反程序招生的,一律不予建立学籍,学校更不得学期中间违规接收插转生、借读生。
(九)加大处罚问责力度。
县市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设置咨询(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万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对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学校校长予以免职,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