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渭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交警、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五、各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公益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街道、社区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工作,主动对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渭城区应急管理局 029-33188165
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 11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
来源:渭城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