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促未处理酒驾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公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规定,彬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均已超过最长三个月延长期限的3名酒驾违法人员发出公告,督促其接受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