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现行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提标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秦都区、渭城区由63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兴平市、泾阳县由630元/人·月提高到740元/人·月;其他县市从630元/人·月提高到680元/人·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秦都区、渭城区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继续执行560元/人·月标准;兴平市、泾阳县非西咸共管区及其他县市从410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从850元/人·月提高到1320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秦都区、渭城区实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一体化,执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继续执行1320元/人·月标准;兴平市、泾阳县非西咸共管区及其他县市从55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将提高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合理安排资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加大规范化管理力度,认真做好困难群众的排查和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我市社会救助扩围增效。 本次提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将进一步缩小咸阳市与西安市的保障差距,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切实做好提标补发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水平。
图文来源:咸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