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承办的原告朱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系第四次起诉离婚,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但本案双方的孩子现已年满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抚养问题需征询孩子意愿。于是承办法官及书记员,通过联系孩子所在学校办公室,在其班主任在场的情况下,征询了孩子的意见并对孩子做了心理疏导,孩子也愿随被告辛某生活。当天下午,被告辛某打微信电话,案件承办法官接听电话后,被告辛某以不能去学校询问孩子为由,辱骂并威胁法官及家属,性质极其恶劣,其行为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针对辛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彬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辛某司法拘留10日。随即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对被告辛某实施了司法拘留。
在诉讼期间,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办案,如有意见和建议,应通过合法途径沟通和提出,切勿采取过激方式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有以上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