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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市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开庭审理
2023年09月03日 16:51   浏览:6201   来源:彬州在线

【“笑”里藏毒需警惕 出售吸食都犯法】

8月31日上午,彬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市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兴平市非法存放、运送、销售罐装“笑气”,并从中获利,非法获利金额从一万元至二万七千元不等。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在最后陈述阶段,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寄语: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别名:氧化亚氮),无色有甜味气体,现多作为麻醉剂运用于医学治疗。吸食该气体后,会丧失痛觉,同时脸部肌肉失控,出现诡异的痴呆笑容,因此得名“笑气”。长期吸食,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危害丝毫不亚于毒品。

目前,我国已将“笑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贩卖和吸食“笑气”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吸食“笑气”,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进行处罚。贩卖“笑气”,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笑气”不是真正的“笑”,切勿在好奇心驱使下吸食“笑气”,应自觉抵制不法分子蛊惑,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切忌以身试法,在利益诱惑下贩卖“笑气”,害人害己。

来源:彬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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