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今天(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另据中国之声消息: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2)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3)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10月13日至17日在京举行。在12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就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作出回应。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臧铁伟对此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 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 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臧铁伟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于今年6月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会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主要意见包括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即将提请10月13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吸收这方面的意见,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新闻来源:新华视点、中国之声、央视新闻